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為實踐雲林縣農業機械耕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宗旨與任務之精神,共享農業經濟資源生產競爭力,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自動化和智慧化政策,增進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雲林縣農業機械耕作協會,輔助單位為本縣各鄉(鎮、市)理事、監事。
三、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及輔助單位:
-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縣年滿二十歲且實際從事農機作業生產服務之農民。但同戶或夫妻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 申請者之輔助單位:
- 以個別會員身分申請者,由所在地各鄉(鎮、市)理事、監事輔助辦理。
- 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計畫及青農團體等有關之會員由其所屬各輔導單位輔導辦理,本會開立會員證明,可提高補助%。
四、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購買之農機具售價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以下。
- 購買之農機具非新品。
- 曾獲本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補助同一種農機具且未屆滿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財物標準分類」農業機械使用年限之五分之四(以補助年度為計算基準)。
- 申請者經審查資格不符、驗收或查驗不合格或受補助者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浮報、套購、牌型規格、本機號碼或引擎號碼不相符、隱匿不實、造假、使用年限內私自轉讓他人、或因故退貨等情事。
五、補助原則及限制:
- 補助金額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無條件捨去,其補助標準參考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 補助金額以農機具售價百分之三十計算,個人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 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本會會員,補助金額以農機具售價百分之四十計算,最高補助二百五十萬元。
- 具有低收入戶資格之本會會員,補助金額以農機具售價百分之五十計算,最高補助三百萬元。
- 本會得彙整年度農機具補助機種及金額,並得視年度預算總額及各鄉(鎮、市)前一年度執行農機具臺數,提報全國機耕聯合會,按比例分配補助額度。
- 本會視年度預算,理事會審核申請資格後,依下列情形排定優先順序,核定補助金額:
- 未曾受過補助者及共同使用者。
- 曾獲補助年度及次數。
- 曾獲補助機種。
六、農機具補助種類,以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之農機具為主,計有:
- 整地機械。
- 種植機械。
- 田間管理機具。
- 防治機械。
- 收穫機械。
- 採後處理機械。
- 分級選別機械。
- 搬運機械。
- 其他與農作類生產用途有關之農機具。
七、申請補助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
- 符合補助資格者,填具農機具補助計畫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各輔助理、監事或會員大會期間向總幹事提出申請書。
- 各輔助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時,應即核對下列事項,彙整造冊後,併同農機具補助計畫書(附件二)送本會理事會審查,申請及審查相關資料,各輔助單位應自行留存五年,以供查核:
- 申請人是否具有會員身分且仍從事農業耕作服務工作者。
- 申請資格。
- 補助機種牌型規格。
- 有無重複申請。
- 各輔助單位提報之申請案經本會核定交付保證金後,各輔助單位及申請者應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 執行購置之農機具須為新品且為核定補助名單公告後所購置,檢附之統一發票應具下列資料:
- 購買日期。
- 買受人姓名(含身分證字號)、地址。
- 填具農機具名稱(含廠牌及型號)、單價及數量。
- 農機具本機、引擎號碼(無者免之),並加蓋統一發票章(無負責人姓名者,須加蓋負責人印章)。
- 購置新品農機具後,應依農委會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辦農業機械使用證並配合各輔導單位辦理驗收後,由輔導單位彙整核銷相關憑證送本會審核補助及辦理核銷。
- 補助之農機具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辦理驗收,並詳填下列文件(附件三)彙整後送本會審查:
- 原始開支憑證:
- 農業機械使用證正、反面影本,毋須申請者免附。
- 農機具出廠證明影本及統一發票(須辦理貸款者,由輔助單位複印,並於影印本上註明原因及申請人蓋章後,正本發還申請者)。
- 其他相關憑證。
- 農機具成果照片,應於顯眼處黏貼「機耕會標章」及標示「政府計畫補助補助」之油漆面字樣,並將成果照片製成光碟(含全新農機具與農民、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合照)。
- 原始開支憑證:
- 本會得就申請者所購置之農機具進行計畫考核(附件四)及實地查驗(附件五)。抽查比率以各輔助單位實際核定補助購置總件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不合格者不予撥付補助款。
- 受補助者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
- 輔助單位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送至本府辦理結報。倘申請者因特殊情形,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經報本會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監事會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監事會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會員會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三至五年。
- 各輔助理、監事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送結束報告表(附件六)、會計報告(附件七)及財產目錄明細表(附件八)各一份送至本會。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 同一農機具已接受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責任。
- 若有違反補助要點規定之情形,已獲補助者,應繳回補助款;未繳回者,本府得命其限期返還且依違反情節之輕重停止受本府補助之資格三年至五年,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